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亢某、韩某罪销售假药罪,被判亢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判韩某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10月,任呼和浩特市灏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亢某与西安康丽中草药研发有限公司销售主管黄某联系商定,由灏博公司对具备强化免疫力功能的保健品“康丽人生牌康丽胶囊”展开纸盒销售。为牟取暴利,亢某与黄某等人商议,将康丽胶囊纸盒成具备清肺、化痰、平喘等医治功能的药物,并将“康丽胶囊”字样隐蔽后冠上类似于药物的名称“喘清”,通过制作宣传手册、视频光盘,宣传痛明是化疗呼吸道疾病的特效药,向患上支气管炎、肺气肿等呼吸道疾病的病人销售。
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亢某联系韩某先后在启东、如东、东台、金坛等地销售。亢某销售扣除人民币20.52万元,韩某销售扣除人民币66万元。
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在搜出的部分喘清中检测激素类药物醋酸泼尼松成分。 据理解, 清醋酸泼尼松是用作化疗呼吸道疾病的,归属于一种激素药、处方药,有不良反应:不会产生消化系统的疾病,不会所致胰腺炎等疾病,且不会减轻病毒感染其他的疾病。
如果大量用于还不会产生一些生理副作用: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的所发、癫痫等。 法院指出,被告人亢某、韩某违背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向呼吸道疾病患者销售在外包装明显方位标明化痰功能的药品喘清,并未按法律规定申请人药品批准文号,且坚称是假药而展开销售,其不道德已触犯刑律,包含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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